省卫计委主任段宇飞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透露公众期待已久的关于 再婚 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形的生育法规。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